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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琮经济观察丨招商引资招来596亿l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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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税税务争议组整理/评论

导读:

1.县水务局和城关镇作为招商引资的投资项目引进注册贸易公司,与水务局、城关镇都签订过投资协议。后因另一镇有额外奖励的*策,再注册一家贸易公司,经营范围均为*金销售。在办证中心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办理。

2.项目为*金业务。实际经营先是出租房,后是门面房,均在注册时又居委会出具经营场所证明。

3.经营过程中,在经营地无仓库和物流。

4.*金来源:向经营*金生意的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合同签好后,这两家公司需要购买*金时,就先把货款打到上海公司的指定账户,然后上海某商贸公司就挂靠在上海金策实业有限公司,向上海*金交易所购买*金,进项发票由上海*金交易所开给上海某商贸公司,上海某商贸公司把销项发票开给购买*金的涉案鑫博庆和鸿泰公司。

上海某商贸公司在从*金交易所购买*金的当天,就由指定的提货人员在仓库将*金提出,并交付给这两家公司。双方的交易量一共是4.2亿,交易的全部都是一公斤一块的金块,这两家公司的提货地点在云南。

5.发现线索:税务机构发现,安徽鑫博庆珠宝有限公司和鸿泰珠宝有限公司为同一人经营,这两家公司成立以后,在短短3个月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8亿元,情况异常,怀疑鸿泰珠宝有限公司也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可能,建议对两家公司一并调查。在税务稽查中发现,安徽鑫博庆珠宝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记账联和发票联的名称不符,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税务局向甘肃矿区税务局发出了协查回复显示,发票联货物名称为煤炭,与存根联货物名称标准*金不符。

商请公安经侦部门提前介入:根据这个协查结果,税务局指派工作人员到公安机关报案,想请公安机关对安徽鑫博庆珠宝有限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提前介入,与我局联合开展调查。

6.高某做代帐,发现进项与销项不符,就不再代帐。

7.被法人代表后,发现做虚开发票业务,仍协助,被上网通缉了。

8.在年7月至11月份期间,金某某等人在鑫博庆公司、鸿泰公司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向重庆运久商贸有限公司等六十九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鑫博庆公司开具发票价税合计元,税款合计.35元,鸿泰公司开具发票价税合计.1元,税款合计.91元。

启示:招商引资中对于经营业务特殊、经营场所简易的,应当引起注意。

徐文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二审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皖03刑终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文斌,男,年5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人徐文斌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于年2月2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拘留5日,并处罚款元;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年3月1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固镇县人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辩护人林良勇,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理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文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年12月12日作出()皖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徐文斌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1出庭支持抗诉,上诉人徐文斌及其辩护人林良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徐文斌同陈某、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一起来到固镇县,并分别用被告人徐文斌和陈某的身份注册鸿泰公司和鑫博庆公司,并进行税务登记,陈某担任鑫博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文斌担任鸿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后三人以陈某的名义租赁固镇县城关镇东风路号六楼房屋作为两家公司的开票场所。在年7月至11月份期间,金某某等人在鑫博庆公司、鸿泰公司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向重庆运久商贸有限公司等六十九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鑫博庆公司开具发票价税合计元,税款合计.35元,鸿泰公司开具发票价税合计.1元,税款合计.91元。重庆运久商贸有限公司等受票公司用该发票进行了税款抵扣。其中徐文斌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间,提供个人信息注册公司、办理公司银行账户,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资金回流使用,多次邮寄、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资料等事宜。

另查明,年3月11日被告人徐文斌在山东省济南市鲁能康桥小区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刑警大队二中队民警抓获。且被告人未预缴罚金。

上述事实,有经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固镇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侦查机关于年3月8日对安徽鑫博庆珠宝有限公司、固镇鸿泰珠宝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进行搜查,在办公桌抽屉内发现有两公司的公章、会计凭证、金税盘、电脑、会计账目、会计报表、购销合同等书证、物证,并进行了扣押。

2、被告人徐文斌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年我表哥金某某找到我说出去弄一个公司我们两个一起赚点钱。金某某用我的身份证注册了一个公司,我在他拿回的表格上签了字。给我发过两个月的工资,一个月五千,一共一万。年6月份,金某某带我到贵州省贵州市工商局以我的名义注册了一家公司,在贵阳注册好之后,金某某带我到了固镇县,在工商局又注册了一家公司,名字叫什么泰。办证的时候,金某某在宾馆里等着,我跟金某某在固镇的一个朋友叫“雷哥”一起去办证大厅办理的公司注册手续。之后我们又去了一趟深圳,在深圳期间,我一直在金某某之前租的房间里面。七月底,我和金某某回到了固镇,是住在一个三室一厅的民房,一个房间放两台电脑和一台打印机。另一个房间住了陈某和另一个人,金某某安排我也住在这屋,另一个屋住的金某某和“雷哥”。之后有个女的在我房间打了两天发票。打好之后金某某和“雷哥”到这个房间把发票还有购销合同装在快递袋里。购销合同和快递上的地址都是金某某填写的,我和陈某拿到留下的快递点去寄,寄往全国各地。

3、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金某某回浙江以后过了一段时间,在5月下旬再次到固镇县,这次除了金某某同行的还有陈某和徐文斌两个人,这次来是注册公司搞*金贸易的,县里面的相关部门也都接待了。然后我就带着他们着手租赁办公场所及注册公司,金某某在58同城网上看见一个房屋租赁信息,金某某、陈某和房东程健谈了一万元一年的价格租下位于固镇县城关镇东风路6楼的一处房子,租金是金某某付的,他们谈租赁的时候我不在场,谈好以后是我开着我自己的轿车带着金某某和陈某去看了房子,房子租好以后,我和房东程健去居委会找主任张凯开的经营场所证明,金某某去蚌埠购买的办公用品,这些办好以后,我带着金某某,陈某,徐文斌去行*服务大厅办理工商注册,注册了安徽鑫博庆珠宝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陈某,注册的时候,陈某在场。

金某某让我联系一个会计,负责给鑫博庆公司做账,然后我就想到了袁某,她是远诚供电公司的退休会计,金某某答应给袁某元1个月,当时鑫博庆公司就陈某、徐文斌,金某某和袁某这几个公司人员。在年6月下旬的时候,因为乡镇有个额外奖励*策,我就推荐金某某再到杨庙乡注册一家公司,金某某也同意了,我就和袁某到杨庙办的房屋租赁协议,同时,找扬庙居委会开具的经营场所证明,手续弄齐以后,我和袁某带着徐文斌又到行*服务大厅注册了鸿泰珠宝有限公司,这个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徐文斌,鸿泰珠宝公司注册好以后没有在杨庙乡实际办公,办公场所和鑫博庆公司的场所在一起。

金某某与水务局、城关镇都签订过投资协议,是以金某某个人名义还是以公司名义签的我不清楚,金某某第二次来固镇带着他们两个来向我介绍他们两个说是公司的工作人员,准备来固镇注册公司当法人代表的,这两个人都是金某某老家的,我在之前不认识他们两个,我没有具体的职务,但算是公司的员工,金某某每个月给我发块钱工资,我一共从金某某领了七到十月份四个月份的工资,都是金某某以现金方式给的。

鑫博庆珠宝有限公司就金某某、陈某、徐文斌、袁某和我没有其他工作人员,金某某是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公司的大小事务是他说了算,业务也都是他联系的;袁某是公司会计,主要是到国税局领票开票做账;陈某和徐文斌在固镇县鑫博庆公司工作有两个月时间,具体干什么事情不知道,我就在公司开车,带着袁某去国税局办理领票和办理抵扣税款手续,我平时也不在办公室办公,也没有见过公司里其他工作人员,鸿泰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分工和鑫博庆公司是一样的。

我根本不懂*金业务,也没有在这家公司开展过*金业务,公司的*金采购业务和销售业务由金某某、陈某、徐文斌他们3个负责,我听金某某说*金都是从深圳和上海采购的,销售到哪些地方和哪些人签的销售合同,我就不清楚了。这两家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金批发,金某某主要在外联系业务,有业务以后,有时是他自己把*金购销合同带到固镇县来交给袁某,有时候是经过快递公司,把购销合同通过快递寄给袁某,袁某拿到购销合同以后就和我一起到国税局领取空白的增值税发票,领到发票以后,按照金某某提供的*金购销合同给对方开发票,发票开好以后,有时是金某某带走,他不在的时候,我就通过顺丰快递把增值税发票按照购销合同上的地址,寄给购货方,我去寄快递时寄件人就是我自己。

这两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的信息都是金某某提供的,*金购销合同是在什么地方签订的我不清楚,反正在公司经营地点没有签过*金购销合同。两家公司的发票专用章是袁某保管的,有时候增值税打印出来以后我还帮忙在增值税发票上盖过章,但大部分都是袁某自己盖的章,公司的其他章应该都是金某某保管的。

陈某和徐文斌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具体干什么不清楚,有时候外出联系业务。我没有见过*金运到固镇,金某某说都是安徽鑫博庆有限公司和鸿泰珠宝有限公司的购货方直接去*金交易所提货,这两家公司没有仓储库,这两家公司只有在固镇县东风中路那一个出租屋,在年10月份又搬到华海锦绣小区门口西侧的门面房,我没有见过有购货商到公司来谈过*金业务。这两家公司的税控系统是袁某从国税局领取的,两家公司是年6月份注册的,实际经营是从7月份开始,一直经营到10月份,11月份去国税局领票的时候,国税局工作人员说,这两家公司的开票业务量太大了,不给公司领增值税发票了,我把这个情况电话里给金某某说,金某某到固镇县来协调这个事情,但是没有协调好,后来金某某、徐文斌、陈某就不再来固镇了。

这两家公司的账目现在由袁某保管,在华海锦绣出租门面里,我没有接触过公司的资金往来,公司平时的日常花销也都是金某某支给袁某的,具体怎么支的我不知道,反正我没有见过这两家公司的大额资金账目。

鑫博庆公司是先注册,用陈某身份证办理,当时金某某、陈某都在场。当时三人把税务登记也一并办理。开户是袁某、金某某、陈某办理的,开户需要法人代表签字。在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的时候,陈某他们两个跟着金某某去签字,公司注册好以后,袁某开好发票陈某他们两人帮忙送一下。记得有一个月底一天,陈某一大早带着公司进项发票和销项的购销开销项发票,当天开了很多发票出去,袁某开发票,我和陈某给开的发票盖章,核对整理下游公司发票,开到傍晚,陈某把所有的发票都带走了。

(2)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我现在从事*金生意,是上海优晒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我公司与鑫博庆、鸿泰两家公司有业务往来,对方的业务员我不知道是谁。合同谈好后,在合同上盖的是双方公司的公章,没有具体经办人的签字,合同签好后,这两家公司需要购买*金时,就先把货款打到我公司的指定账户,然后我公司就挂靠在上海金策实业有限公司,向上海*金交易所购买*金,进项发票由上海*金交易所开给我公司,我把销项发票开给向我购买*金的鑫博庆和鸿泰公司。

我公司在从*金交易所购买*金的当天,就由我公司指定的提货人员许国涨、徐文斌、陈伟强在仓库将*金提出,并交付给这两家公司,因为这两家公司从我公司购买*金都是先打款给我公司,所以我公司从仓库提出了*金以后,交给对方公司时就没有留交付凭据。许国涨、徐文斌、陈伟强这三个人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应该是鑫博庆和鸿泰公司的人,是这两个公司把这3个人报到我公司作为提货人,这种操作应该是不规范的,应该是我们公司人员去仓库提金,我公司与这两家公司的交易量一共是4.2亿,交易的全部都是一公斤一块的金块,这两家公司的提货地点在云南。

(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我在安徽绿信食品有限公司上班,是公司办公室主任,公司地址在固镇县杨庙乡,固镇鸿泰珠宝有限公司没有在我公司租赁过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我不清楚,听说是县里领导,当时打个招呼,让给公司盖章,具体是谁盖的,我不知道。

(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我是代表固镇县国税局来报案的。在税务稽查中发现,安徽鑫博庆珠宝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记账联和发票联的名称不符,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我局向甘肃矿区税务局发出了协查回复显示,发票联货物名称为煤炭,与存根联货物名称标准*金不符。根据这个协查结果,我局指派我到公安机关报案,想请公安机关对安徽鑫博庆珠宝有限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提前介入,与我局联合开展调查。同时经过了解,安徽鑫博庆珠宝有限公司和鸿泰珠宝有限公司为同一人经营,这两家公司成立以后,在短短3个月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8亿元,情况异常,怀疑鸿泰珠宝有限公司也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可能,建议对两家公司一并调查。

(5)证人程某的证言,证明固镇县城关镇东风路号6层楼房是我的房子,6楼一共两套房子,一套出租,一套空闲,租给了一个叫陈某的人。在年5月31日中介公司联系我,说有人想租我6楼的房子,我到中介公司见到叫陈某的人,然后带着陈某去现场看房子,谈租金,最后谈成一年的租金是1万块钱,当天跟他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起去的,除了陈某,还有两个人,一个是本地的,还有一个口音和陈某相似,大概40多岁的,租金是这人给的,他一把给了我现金一万三,一万元是房租,三千是水电费押金。

……到年9月份,这些人就都走了,后来就一直没有人在六楼办公,年12月份这个女会计到六楼把里面他们自己买的东西全部搬走了。

六楼有个公司的铜牌子,具体公司名字,我不清楚,我和陈某闲聊的时候,陈某说是干*金生意的,但是我偶尔到6楼,看到里面的工作人员就在玩电脑,除了公司之外的人,也没看到其他人去过公司。

(6)证人袁某的证言,证明年6月底的时候,我朋友张某打电话联系我,让我到东风路6楼的鑫博庆珠宝公司上班,工资是我和金某某谈的,最后谈好是块钱一个月,谈的时候,金某某就跟我讲说现在注册的一家公司,还有一家珠宝公司正在办理注册手续,两个公司的帐都由我来做。谈好之后我就开始上班了……从7月初到公司上班,到10月份,我一共领过5个月的工资,每个月工资都是张某通过现金的方式拿给我的。

安徽鑫博庆珠宝有限公司这个公司法人代表是陈某,但实际负责人是金某某,公司经营范围是*金销售,地址是固镇县城关镇东风北路6楼,年10月份搬到华海景秀小区门西侧的门面房。实际在公司上班的就我、金某某、陈某、徐文斌和张某,其中我是基本天天在办公室,张某是公司有事他就来,没有事他就不来,金某某,陈某、徐文斌很少在公司待,另外还有几个人经常送开票资料来,开出票以后再来拿票,但有时候也在这边住两天,像这种送资料拿票的有四、五个人,年8月份有两个拿票的小伙子就常住在公司,但他们在公司也不干什么事,天天在公司看电视和玩。

鸿泰珠宝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是金宏飞,法人代表是徐文斌这个公司注册地址在杨庙,但是没有一天在杨庙办公,是和鑫博庆公司一起办公,公司经营范围也是*金销售,工作人员一样,名义上是两家公司,实际上是一班人马。

陈某、徐文斌是工商登记信息上的本人,因为工商登记和银行开户必须要本人到场,我见过他们两人的身份证,身份证的照片就是他本人,我具体负责是公司流水账,到国税局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增值税发票,公司纳税,到国税局办理抵扣税款业务。

金某某是这两家公司的具体负责人,需要开票的时候都是他本人或者安排其他人将开票资料送到固镇县,我按照资料上的内容开增值税发票,其中9月底和10月底的他也通过
  林荣卫

审判员
  饶 钢

审判员
  任秀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韩小亮

书记员陆敏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一叶税舟)

短评:招商引资是指地方*府(或地方*府成立的开发区)吸收投资(主要是非本地投资者)的活动,招商引资一度成为各级地方*府的主要工作。当前,各地为了刺激推动当地经济增长,*府相关部门下大力度对外招商引资,由于对公司资质审查不严,导致了一大批虚开企业被招进来,目前爆发的很多虚开大案都是招商引资企业。本案所涉及的是招商引资企业通过虚开*金票的形式牟取非法利益,严重侵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地方*府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应严格做好企业资质的审查,宁缺毋滥,不仅仅只是在“光鲜”的数据上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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