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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用ldquo冥币rdquo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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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件。

本以为这种故事只会是刑法课堂上虚拟的案例,没想到现实生活中竟真会发生。而且结局会如此让人啼笑皆非……

年3月3日,浙江温州。

一名年仅8岁的女孩报警称,自己遇到了一名“老板”,对方声称想要包养她,还提出可以每个月给女孩5万块的生活费,两人随即在酒店里发生了关系。

可是,事后当女孩打开装钱的袋子,居然发现对方给的钱全都是冥币。

事后,更多细节曝光。

两人是在路上遇见的,男子看到女孩身材火辣,长相出众,于是问女孩可以不可以包养,自己个月给女孩5万块的生活费。

没想到,女孩竟然*迷心窍,欣然答应了。

为了证明诚意,两个人认识的第一夜就去了出租屋发生关系。

从事后媒体曝光的视频中可以看到,女孩确实长得挺漂亮,身材爆表,据说读书的时候曾经是校花。

据民警描述,男子本身就没什么钱,也不是老板,当时他直接用袋子装着假钱,随后又直接放进了女孩的抽屉,全程没有让女孩看到,目前该案件仍在调查之中。

抛开道德层面不说,因为已经有很多文章写过了。谈谈法律层面的问题吧,那个拿假币当做包养费的男子,该当何罪?

、男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违反上述任一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就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为强奸行为。通俗地说,妇女发生性关系时,必须完全自愿。

本案中,男子与女孩发生性关系时,女孩很清楚与眼前的这个男人发生性关系,她之所以心甘情愿地与一个陌生人发生性关系,基于这个人会给她一大笔钱,因此,在女孩与男子发生性关系时,并没有违背女孩的意志,因此,本案中,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实际上是女孩的动机被骗,动机被骗了,否认强奸罪的成立。因此,本案中,男子不构成强奸罪。

有观点认为:虽然男子不构成强奸罪,但构成诈骗罪。

2、男子是否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从客观行为方式来看,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因果进程,男子也有诈骗的责任,但,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物,不包括其他非法利益,本案中,男子骗取的是女孩的性利益,不能用财产价值来衡量,性利益不是诈骗罪侵犯的法益。

无独有偶,年8月广西也发生了一起类似的案件。8月份5日,刘某与孙某网上相约见面,两人一起来到“在水一方”钟点房,刘某交了五十元钱,开了一个小时钟点房。事后,女子报警称被强奸。

后警方来到当事钟点房,据老板娘说,两人在钟点房没有异样的声音,如果被强奸,妇女会喊叫的,两人出来的时候,如果妇女被强奸了,会告诉我们报警什么的,再说两人走的时候又说又笑,完全看不出被强奸的样子。

原来,两人网上约好去钟点房,刘某答应给孙某六千元,并且还多给了孙某五百元,当两人离开钟点房分手后,孙某发现这些钱全是假币,于是报警,刘某强奸了自已,真实令人啼笑皆非。

当今传统意义上的强奸案已很少发生,大多数强奸罪都是因为在交易上出了问题,最终女的告发男的强奸,笔者认为,类似的案件根本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在动机被骗的场合,妇女与男性发生性关系时,完全基于自愿,对于妇女来说,当时满脑子想的全是钱,基于这样的动机,才甘愿与毫无感情可言的男人发生关系。不值得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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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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